学校坚决贯彻国家招生政策,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、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、招生计划公开、录取信息公开、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“六公开”信息公开制度。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(招生工作领导小组)的全面部署与指导下工作,并主动接受各级纪检、监察部门、媒体的监察与督导,严格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操作,严格招生计划管理,科学分配招生计划,及时对外公布,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,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,有力的保证招生工作在“六公开、六不准”的原则下进行,实施“阳光高考”。我校外省艺术招生工作作为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省艺术类招生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招生计划
招生就业处根据各省往年的报名情况、报考率、报到率及当年考生人数拟定当年的省外艺术类招生计划,制定招生工作方案,上报学校审定。由招生就业处与各考点积极联系,做好省外艺术类招生相关工作。
二、报名
1.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省统考,省统考合格者方可按艺术类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。
2.跨省报名的考生其所在省份当年必须有所报专业的招生计划。
3.凡符合条件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、专业准考证到考点报名处进行报名,如实填写个人信息,不得伪造。
三、考试
1.各省考试试题应在考试前一天从题库中随机抽取,在场人员不得少于3人,试题确定后立即密封,相关人员不得外出,不得与其他人员联系,第二天在考场上当众拆封。
2.与各考点考务小组配合,确保专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。要切实做好主考、监考老师的选聘工作,必须选聘责任心强、业务素质高、廉洁自律、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考试工作人员,并进行考前培训。考试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时应予以回避,设置专门的监督电话。
3.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身份证、专业准考证、我校艺术类考试准考证。
4.考点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,要及时收回考生的专业准考证,提取相关证据材料,将违规情况如实记载在《监考情况记载表》上,由主监考、监考签字确认后,交考点负责人签署意见,并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在考点张榜公布,并取消该考生该科目的考试资格。
四、评卷
招生就业处和有关院部组成评卷工作领导小组,下设办公室、各科评卷组、保管组、专家复审组、登分组等。评委由院部推荐,经招生就业处审定后,确定评委名单。整个评卷过程,受纪检部门监督。成绩一旦确定,由专人负责管理,不得私自更改。
五、成绩公布
1.根据各省报送要求,及时、准确的上报考生考试成绩及其他相关数据。
2.在学校招生平台上公布考生成绩,供考生查询,并向考生邮寄考试成绩单和合格证。
六、录取
1.根据各省招生计划,按艺术类录取原则进行录取,如有特殊情况上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处理。
2.对于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计划的,可首先调入生源充足的专业进行录取,如仍完不成计划,则上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处理。
七、加强领导、严肃纪律
艺术类招生工作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,针对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点,加强对重要环节、重要岗位的监督,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,保证新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。学校招生章程要与教育部和各省招生文件精神相一致。对于每个考点的考试,要精心组织,科学安排,确保试题(卷)安全,加强和规范考生管理,严肃考风考纪,建立和完善专业考试过程监督管理机制,严查各类违纪舞弊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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